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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6日,四川省南充中院通报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案件备受关注。
据悉,汪某琼外嫁后未将户籍迁出,其子汪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汪某琼户籍所在村,出生后未分配土地。2018年,该村部分土地因修建公路被占用,村民小组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决议:“土地调整部分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,按照现有公安户口,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,空挂户口不分土地。凡是嫁出去、户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。”
根据该决议方案,汪某琼及其子汪某未分配承包土地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决议侵害汪某琼的合法权益,依法予以撤销。又考虑到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状况及义务履行情况,对汪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定,其请求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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